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植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植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居所、沒收物所在地、違法行為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317號駁回再議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5日10時46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5樓之1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又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23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66.64公克,含包裝袋23個)

2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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