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杰選任辯護人胡鳳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