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號債權人 莊居芳 上列債權人莊居芳因與債務人 沈淑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居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沈淑惠地址到院查核。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