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家上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與上訴人離婚,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係受勝訴之判決,上訴人竟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許朝雄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