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債權人東坡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秀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義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曾義淵」或「曾0州」或「 曾獻源 」(依聲請狀所載與提出管理費未繳明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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