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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