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2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9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供本院審酌,揆諸前揭規定,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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