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鄭志祥
原   告  吳正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
被   告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定國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續行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陳報原告薪資及勞、健保等費用薪資扣繳憑單等相關
資料。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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