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淑真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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