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 黃南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康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