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祥瑋受刑人陳星再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祥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星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祥瑋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星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陳祥瑋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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