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張家慈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秋琴 債務人 楊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6年11月21日⑵民國106年11月30日。
⑶民國108年10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250,000元。⑵新臺幣750,000元。
⑶新臺幣7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票據、擔保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09年11月19日。⑵民國109年11月19日。
⑶民國109年10月06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逾期未清償時每仟元日息1.0元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許秋琴、楊俊宏,債務額比例:全部。⑵許秋琴(全部)、楊俊宏(全部)。
⑶許秋琴(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秋琴邀同債務人楊俊宏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民國(下同)106年11月17日⑵108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⑵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07年2月21日⑵109年1月24日。詎債務人債務已屆清償期,迄今未給付任何款項,計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清水區│ 武秀 ││868-25│8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79│臺中市清水區武│住商用、│一層:28.83││全部││││秀段868-25地號│加強磚造、│二層:59.11│││││├───────┤2層│騎樓:30.28││││││臺中市清水區海││電梯:6.00││││││濱路175之25號││合計:1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