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洪文傑 即允達工程行
被   告  潘乙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住所於高雄市三民區,然三民區址之訴
訟文書因遷移遭退回,查得被告戶籍設於高雄市大社區,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故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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