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被告 洪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