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

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被告 洪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