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 高慶芳 相對人 石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以109司裁全字第198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10年2月8
日對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訴訟,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349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中,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副本及經本院調閱上開110年度補字第349號裁定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