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雲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雲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雲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4
5、1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4、146、1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22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取財罪,且係與相同共犯共同為之,其均負責擔任領取包裹之工作,復斟酌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至3月16日止,暨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亦即,本院主文所定之刑,在將來執行時,會扣除先前已執行之部分,僅執行剩餘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7罪)有期徒刑2月(共8罪)犯罪日期①111年3月12日至16日②111年2月中旬某日至27日③000年0月間某日至23日④111年3月2日至4日⑤111年2月底某日至111年3月4日⑥111年2月23日至27日⑦111年2月20日至22日⑧111年2月26日至28日⑨000年0月間某日至14日⑩111年2月28日至111年3月4日⑪111年2月21日至24日⑫111年2月23日至27日⑬111年2月22日至111年3月11日⑭111年3月9日至13日⑮111年3月7日至10日⑯111年2月23日至26日⑰111年3月8日至14日⑱111年2月13日至22日⑲111年2月27日至111年3月4日⑳111年3月3日至7日㉑111年3月13日至15日㉒111年3月8日至15日㉓111年3月9日至11日㉔111年2月28日至111年3月2日㉕111年2月25日至111年3月2日㉖000年0月間某日至28日㉗111年3月5日至8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02/19-111/03/13,應予補充更正)①111年2月19日至25日②111年2月25日至111年3月1日③111年2月25日至111年3月3日④111年3月10日至12日⑤111年2月25日至27日⑥111年3月10日至14日⑦111年3月9日至12日⑧111年3月2日至14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02/23-111/03/12,應予補充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38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2257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1日112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22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6日112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4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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