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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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505號聲請人 張源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張正輝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鳳英 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被繼承人蔡鳳英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三、關係人 蔡依婷 之母 蔡鳳美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相對人張正輝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張正輝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琳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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