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富嵿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叁佰叁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訴外人宜蘭縣政府之變更羅東都市計畫
(竹林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公共設施工程(下稱系
爭工程)之需要,於民國103年間,向原告訂購水泥製品1
批,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523,459元,扣除已清償之
2,172,125元,迄今尚欠351,334元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57,7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製造及販賣水泥製品之製造人及商人,依
原告提供之發票所示,原告販賣之水泥製品均於104年間交
貨,而兩造約定之付款方式為實出實付、訂金3成、月結60
天期票,故原告自交貨後60日即可請求被告付款,詎原告未
於2年內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遲至108年1月3日始聲請發
支付命令,其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簽
認單、貨款收支明細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又原告主
張被告迄今尚欠之貨款為351,334元一節,為兩造所爭執
應堪認定為真實。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一節,則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然稽以證人即被告公
司系爭工程工地負責人 游昆諺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
為被告公司系爭工程之工地負責人,兩造間買賣之貨品是
用在系爭工程,貨品進入工地伊會接觸到,所以本件事情
伊清楚,這段期間原告有不斷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被告
公司負責人 鄭達三 有向原告訴訟代理人說等系爭工程驗收
後一次給付尚未給付之貨款,兩造有達成這個共識等語(
本院卷第69頁),再佐以系爭工程係於108年11月1日驗
收完成一情,亦有宜蘭縣政府109年5月6日府建工字第
1090069592號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74頁),堪認兩造間
就被告尚欠之貨款351,334元,業經另行約定以系爭工程
驗收完成之不確定事實發生時,為上開貨款之清償期,自
應認該事實之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
時。
(二)準此,本件被告尚欠之貨款351,334元,應於系爭工程驗
收完成時即108年11月1日始屆清償期,又依民法第127
條第8款之規定,此項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之請求權,因
2年不行使而消滅,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前揭貨
款,其請求權顯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則本件被告為時效抗
辯而拒絕給付,尚無足取。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貨款351,334元,即屬有據。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
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尚欠之貨款351,334元,應於系爭工程驗收完成時即10
8年11月1日始屆清償期,已如前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11月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