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723號
原告 李文伶
被告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潘昱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723號
原告 李文伶
被告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