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其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陳其威所涉過失傷害犯行部分之記載(被訴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裴儷、 徐緯倫 告訴被告陳其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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