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二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上午十時五十四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左:
法 官 張金柱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消費性借款契約、貸款清償查詢表、放款帳卡明細列印處理表、基本放款利率
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