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林柏榕生日應由民國70年1月5日更正為70年1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日期,將15日誤載為5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誤載為5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