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順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順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5年7月1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廖純卿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鄭順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判處2次)│(判處2次)│(判處1次)│├────────┼──────────┼──────────┼──────────┤│犯罪日期│104年03月03日│104年03月03日│104年08月02日│││104年03月26日│104年0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11、1023號│字第911、1023號│字第312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5號│104年度訴字第68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9月08日│104年09月08日│105年01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5號│104年度訴字第68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05日│104年10月05日│105年0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554號(編號1-3定│第14555號(編號1-3定│第3598號(編號1-3定│││應執行刑2年,執行中│應執行刑2年,執行中│應執行刑2年,執行中│││)│)│)│└────────┴──────────┴──────────┴──────────┘附表:受刑人鄭順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7月│││(判處1次)│(判處1次)│(判處2次)│├────────┼──────────┼──────────┼──────────┤│犯罪日期│104年06月02日│104年07月31日│104年06月06日│││││104年0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2、22577號│第19902、22577號│第19902、2257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90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05月11日│105年05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90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1月25日│105年06月03日│105年06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309號(編號4-9│字第2309號(編號4-9│字第2309號(編號4-9│││定應執行刑14年10月,│定應執行刑14年10月,│定應執行刑14年10月,│││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附表:受刑人鄭順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判處5次)│(判處10次)│(判處2次)│├────────┼──────────┼──────────┼──────────┤│犯罪日期│104年07月02日│104年05月22日至104年│104年05月22日│││104年05月31日│07月11日(共10次)│104年07月03日│││104年05月25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2、22577號│第19902、22577號│第19902、2257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11日│105年05月11日│105年05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6月03日│105年06月03日│105年06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309號(編號4-9│字第2309號(編號4-9│字第2309號(編號4-9│││定應執行刑14年10月,│定應執行刑14年10月,│定應執行刑14年10月,│││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