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吳糧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私立義民高級中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請求資遣費之金額,加計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30,820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