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兆偉 債務人 楊馨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130,322元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28日止2.095%112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0.2595%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519%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