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48號

原告 葉名揚

上列原告對被告 双仁傑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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