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38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吳孝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未達起扣點,另債務人之投保單位係址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債務人郵局、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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