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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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湘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專案申請日民國108年9月20日,優惠專案1399H(30)申請書(含專案補貼款約款)。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