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 施銘志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謝妁思 陳建富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法定代理人 丁艾影 訴訟代理人 喻惟詩 被告 彭俊諺 訴訟代理人 李秀鑾 被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