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甲○○於9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770,000元借款,利率約定前三期依年息2.88%固定利率按月計付、第4期至第6期依年息5.88%固定利率按月計付、第7期起依年息11.88%固定利率按月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20%計算加付違約金。
債務人至97年10月10日尚積欠本金452,423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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