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8號上訴人 周鉦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創土木包工業因109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萬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