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合順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月慧 相對人聯昱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彰簡字第215號及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確定前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彰簡字第215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5,29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業已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