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六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