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韋任於民國109年8月23日1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巷往29巷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街○○巷與53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即貿然通過路口,適 黃郁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巷往新生街方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黃郁庭受有左膝腿多處挫傷、頸椎與左肩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郁庭告訴被告陳韋任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