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周保臣 被告鄭炳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89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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