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補提主張抵銷部分之起迄時間及其計算方式、依據、證明
等相關資料過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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