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補提主張抵銷部分之起迄時間及其計算方式、依據、證明
等相關資料過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