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7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曾素綢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曾三立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967號判決,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彥霖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