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蔡明璋 被告 楊沈麗惠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告 楊基德
楊金品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基順 被告 楊國英 即 楊江山 之繼承人
許 楊金橫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許 楊金碧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金美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德信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素珍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金蓮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楊榮開 即楊江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