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林榮霖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8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15日下午2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8月13日與原告(更名前為寶島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約定授信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借
款期間自87年8月13日起至92年8月1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
率11.88%計算。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利息依上
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僅繳息至90年8月12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台幣客戶基本資料、轉催呆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