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鍾國光 被告 吳寶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7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