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8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立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詹于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判決如下:
主文
詹立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