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8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立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詹于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判決如下:

主文

詹立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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