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2號聲請人CEESAYABDOU相對人 梁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肆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1,000元,並約定自107年5月起至
108年3月止,分11期給付,按月於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給付,第1期至第10期,每期各給付1萬元、第11期給付1萬1,000元至聲請人帳戶,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2萬元,迄今未依約按期履行,爰聲請裁定就11萬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7年4月2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紀錄影本(下稱系爭調解紀錄)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另觀諸系爭調解紀錄所示之調解方案,兩造合意之調解方案係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11萬1,000元(給付方式同聲請人主張),扣除聲請人自承相對人已給付2萬元,相對人迄今尚積欠9萬1,000元未給付,且因相對人未按期履行,所積欠應給付予聲請人之其餘薪資視為全部到期,則本院所得准許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之範圍應以9萬1,000元為限,逾此部分聲請,則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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