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訴人 張仁政 被上訴人 羅曜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