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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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4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68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明欽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外,補充:被告鄭明欽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之刑,係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二六五八號判決所處拘役五十五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件不構成累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