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英明因犯貪污罪,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5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最後事實審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54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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