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威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1月0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12月04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754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