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被告 王何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段第434-13、417-1、417-2、474-1、476-1、913-28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459,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永堯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311.033,3001,026,3992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253.59470119,1873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272.59470128,1174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101.7247047,8085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36.2747017,0476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256.75470120,673總計1231.951,45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