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盧森堡商PMInternationalAG法定代理人KuhneTobias
DraegerAndrea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所為98年度裁全字第268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98年度裁全字第268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1份為憑。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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