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就本院年97交簡字第34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年,在本院刑事第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古秋菊書記官林蔚然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不包含強制險給付,強制險給付部分由原告自行申領)其給付方法為自97年3月15日起至5月15日止每月15日給付原告新台幣4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支付金額按期匯入原告帳戶玉山重新分行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戶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7年交簡字字第347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被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