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號
108年度聲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智選任辯護人蔡慶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許榮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證人 陳哲威李奕和張家綺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與警方蒐證照片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販賣情節次數達7次,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7年9月7日起羈押,於107年12月6日羈押期限屆滿,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自107年12月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於107年12月5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7年12月26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被告受此重刑,有以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爺爺因病接受化療,請求交保返家照顧、陪伴爺爺等語,被告所述雖值憐憫,然此並非依法審酌是否予以羈押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事由,故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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